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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30                                                                          鲁地税发〔2005〕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以下简称《汇缴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近年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有效地加强了管理,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从目前看,仍存在汇缴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汇缴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汇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汇缴方法进行了调整,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方面面的较大改革。加强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我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新的《汇缴办法》,切实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基本内容
  按照总局《汇缴办法》的规定,这次汇算清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已取得的汇缴改革成果基础上,将实施的主体进一步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完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规范汇缴工作流程,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调整和变化的主要内容。根据我省现有汇缴改革的进程,今年新的变化:一是延长年度申报时间。将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期限合二为一,延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二是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三是规范汇缴程序。取消汇缴期内的汇缴检查,加强汇缴期后对企业申报纳税的检查,提高汇缴质量;四是体现管理与优化服务并行。将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
  (二)规范汇缴基本流程。根据汇算清缴征纳双方的责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流程分为: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和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和调整自核自缴、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清算税款、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手续、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按照总局 “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地税部门的一项整体性工作,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全年征收管理成果的反映,而且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缴地方税收的进一步核实和确认,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地方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认识汇缴改革的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