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利股红”所得及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9)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7]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利股红”所得)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利股红”所得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收范围
(一)“利股红”所得
1、征收范围
“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下列情况也应按规定征收个人“利股红”所得:
(1)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3)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 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股红”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股红”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股红”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股红”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股红”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至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定为所得的支付,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利股红”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3、征收管理
“利股红”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以直接向纳税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支付以及转增股本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
1、征收范围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经济利益,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正当理由是指股权转让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即: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相关合理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3、征收管理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所得,对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清算管理
有个人投资者的纳税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进行税务清算。个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利股红”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二、加强“利股红”所得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管的要求
(一)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