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6 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将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一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请各地按照总局提供的企业名单,按月做好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较小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将通过FTP按月发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者较小的企业名单,各单位要及时通知企业所属基层税务机关做好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
总局每月1日发布上月企业名单(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