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01 赣国税发〔1996〕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经全省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使用范围
1、专用缴款书开票对象仅限于出口企业和地市县外贸企业。
①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开具专用缴款书。
②销售给地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凭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开具专用缴款书。
2、专用缴款书开票的销货单位仅限于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票的销货单位仅限于出口企业,地、市、县外贸企业。
3、专用缴款书开票货物。
①生产企业开票货物仅限于自产货物。(自产货物范围仍按省国税局赣国税发[1996]年17号通知规定执行和非生产性出口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外商来料加工货物除外)。
②地市县外贸企业开票货物仅限于其收购本省(或省际边界市县收购外省毗邻市县)生产的货物。
③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开票货物仅限于收购本省(或省际边界市县收购外省毗邻市县)生产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农业产品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执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执行,即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 、麻条 ,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柳、竹、草制品。
④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开票货物仅限于其组织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上述①――④点中的货物不包括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征税或免税货物。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开
1、专用缴款书原则上由县(市)国税机关指定专人填开,对供货企业多,出口货物批量多,开票量大的县市也可由征收分局指定专人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