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17 鲁地税发〔2004〕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5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编码为237000471101XXXXXXXX,其中:2代表地税,3700为山东省的地区代码,04为年份代码,71101为发票分类代码,XXXXXXXX为发票顺序号,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省保监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统一发票》印制后,由省地税局逐级发放至主管税务机关。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统一发票》的缴销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在省地税局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机前,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使用微机开具《统一发票》。打印软件由省保监局统一开发,计算机及打印机由各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购置安装(为便于与税控装置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新购打印机时建议选用EPSON SQ-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