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11日 赣地税发〔200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使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熟知《
办法》相关内容,明确法律责任。各地对涉税的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个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日常管理机制。按照《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