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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01 鲁国税发〔200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117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