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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6-12-25 鲁国税函〔2006〕3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济南、青岛、潍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
  
  根据《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实施“四统一”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6〕48号)精神,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日完成了对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以下简称“各卷烟厂”)资产、品牌、采购、销售的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四统一”)。为加强“四统一”后税收征管工作,参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 ( 鲁国税函〔2005〕152号文件规定,现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税务登记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现为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四家卷烟厂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申报管理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缴纳、年终统算”的申报形式。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申报,并完成“一窗式”比对。各卷烟厂按照鲁财预〔2006〕48号文件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三税”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月份预交,年终清算的办法。
  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各地卷烟厂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每月6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完成“一窗式”比对,并依据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各卷烟厂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填制《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报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一式五份);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留存一份,于每月7日前将其余四份退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二)每月8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分别向各卷烟厂传递一份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各卷烟厂将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传递的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和纳税申报表、汇总财务报表各一份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每月10日前,各卷烟厂按分配的税款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解缴税款。
  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对各卷烟厂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各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各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卷烟的出厂价格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并上报卷烟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要求,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及各种卷烟的信息、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6年度汇算清缴问题。2006年度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对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烟厂1?10月份按照统一前的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其已入库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处理。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后,分别由各卷烟厂在当地办理补(退)税手续。
  2、财产损失等审核审批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各卷烟厂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需审批的涉税项目,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按规定提出申请,需要实地核实的,各卷烟厂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配合核实工作。
  3、税前扣除相关凭证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其税前扣除的费用凭证应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名义开具取得。考虑到各卷烟厂原有签定职工保险合同等实际情况,至2007年4月底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收到的以各卷烟厂名义交纳的职工保险等费用凭证,视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4、企业所得税其他管理问题。由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四家卷烟厂分处异地,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报表审核、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审批核实等管理工作;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和有关审批项目的配合核实工作。
  四、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开具实行主分开票机形式。开具发票的规范名称为总机构的名称。各卷烟厂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各卷烟厂上缴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封存至2007年4月30日,以备开具红字发票。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使用制度,加强对各卷烟厂保管、开具、使用等环节的监控管理,确保发票安全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及信息采集等其他涉及金税问题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认证系统中各卷烟厂一般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