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1 鲁地税发〔200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税控机打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为保证《货运发票》的及时启用,在全国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机前,省地税局将先行开发“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并组织培训。自开票纳税人可在山东地税网站(网址为www.sdds.gov.cn)上免费下载安装该系统。自开票纳税人在使用“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开具《货运发票》时,系统自动生成《自开票纳税人货物
运输清单》,自开票纳税人于每月申报纳税时,用磁盘将该清单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再通过“地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开票纳税人货物
运输清单》汇集到省局发票数据库。
二、为确保《货运发票》的及时启用,自开票纳税人必须于6月30日前,自行购置安装好微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考虑到今后与税控装置的衔接,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自开票纳税人应选用EPSONLQ-635K、STAR NX-510系列打印机。微机的最低配置为内存至少16M,具备两个COM连接口和键盘/鼠标的小口接头。操作系统为中文Win98(第二版以上)/Win Me、Windows NT4.0、Windows2000、Windows XP.
三、为方便《货运发票》代开,省局在全省地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中单独设立了货运发票代开模块。各级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系统将根据代开发票信息,自动生成《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清单》。
四、《货运发票》的发票分类码由省局统一编制,发票分类码包括12位,第1位为地税代码2.第2-5位为区位码,其中济南为3701、青岛为3702、淄博为3703、枣庄为3704、东营为3705、烟台为3706、潍坊为3707、济宁为3708、泰安为3709、威海为3710、日照为3711、莱芜为3712、临沂为3713、德州为3714、聊城为3715、滨州为3723、菏泽为3729.第6-7位为年代码,2004年的代码为04.第8-12为分类码,其中“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发票分类码为11101;“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发票分类码为11102.如济南市2004年“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10411101。
五、自开《货运发票》一栏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应与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致。
六、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原则上一笔货运业务代开一张货运发票、并对应一张完税凭证;若代开票纳税人发生多笔业务后汇总缴纳税款,一张完税凭证需代开多张发票,则必须于开具完税凭证的当日一次性开具完毕。
七、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严格按6.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其中所得税为3.3%。
八、《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