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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不仅仅是加强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局要增强主权意识,高度重视《税务证明》开具工作,切实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是对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与时俱进的改进和深化,适应了新的经济形势,也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各级地税局要提高服务意识,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