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1997-10-08 鲁国税流一[1997]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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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4〕182号)规定,
自2004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2号通知第二条“关于
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一个具体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季末、半年末、年末),累计计算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实现的销项税额的差额。欠税的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陈欠税款是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本意见所述“抵顶欠税”,是指抵顶陈欠税款。
二、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是针对同一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即同是一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发生留抵税额,又存在陈欠税款,才能执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办法,用留抵税额抵顶其陈欠税款。
三、采取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办法,必须以保证完成各县(市、区)当年税收任务为前提,否则一律不得审批抵顶欠税。
四、对需要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和按户分次审批的办法。
(一)分级管理:一户企业一次抵顶欠税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一户企业一次抵顶欠税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
(二)按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