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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2003-12-15 鲁国税函[2003]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监控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在全面总结和吸取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收购数量。可通过实地查验货物、查看库存等方法,对每户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记录资料,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将每次查看的农产品数量、体积,堆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前后记录情况与企业出入库记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
  (二)收购价格。对于收购价格,应与企业近期收购价格核对,与同行业同期收购价格核对。同时,监控人员应定期采集价格信息,以掌握同类货物平均收购价格。
  (三)资金来源。购进农业产品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资金来源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金来源有嫌疑的,应通过查看原始凭据、核对资金支付单位等方法落实。特别是对于通过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户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类帐户核算取得的资金,国税机关应作为监控的重点。
  (四)农产品范围。应通过实地查看,通过比对收购价格的差异,发现疑点,进而落实销售方的真实销售情况,防止企业将购进的非农业产品提取进项税。
  (五)收购渠道。以下收购渠道应列为监控重点:一是向同一销售者每次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当月累计收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二是每次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且未通过银行付款的;三是长期收购同一农业生产者产品的;四是同一销售者销售多种农业产品的。
  二、监控管理的主要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辖区内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监控。
  (一)投入产出比法。在一定条件下,原材料的投入数量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