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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