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02 鲁国税函[2005]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加强废旧物资
增值税管理,既是
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点、难点,也是
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
增值税管理力度,防范重大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教育每个税务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增强责任心。另一方面,要靠机制来严格落实责任。全面实行工作底稿制,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如实记录和签字,并强化检查监督,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废旧物资行业
增值税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制度和规定进行梳理,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头抓好贯彻落实。税政部门要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征管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发售、开具等的管理,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涉票案件的查处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深化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