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5 赣地税发〔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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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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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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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工作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税政管理工作的计划性,提高
征管质量和水平,实现税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税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凡依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基金,其税政管理工作,均依照本规则执行。
三、税政管理工作必须以“依法治税”为灵魂,树立“三个服务”工作理念,按照“依法、严密、优质、高效”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强化税政管理。
四、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优化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税政管理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五、税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结合江西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抓好分税种收入形势分析,掌握税源结构和增减因素的动态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查找政策执行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完善政策提供建议,为加强
征管定制度、举措施,促进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和管理的督促检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有效的执行到位;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有关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组织办理涉税的具体事项。
六、省、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分别设立税政管理处、科、股,专职负责本辖区的税政管理,实现机构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税政管理专门人才,并保持税政管理专业人员相对稳定。
七、省局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省税政工作会议,由省局税政业务处轮流牵头筹备,各设区市负责税政工作的局长、税政科长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工作,明确任务,交流经验。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单项税种或行业管理制度,总结推广税政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章 政策执行管理
八、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转发上级下发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性文件。
九、各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所属地税机关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适时总结上报税收政策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和
征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级地税机关应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及时答复或转报。建立税政业务请示、答复登记制度,及时登记请示问题和处理结果等相关内容。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分税种、分行业单项
征管办法、代扣代缴办法、代收代缴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的操作办法、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十一、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认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项税收政策问题,做好纳税辅导,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严格“两权”监督,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清理所属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有关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办法、措施及规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 收入分析管理
十三、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本辖区相关行业、经济指标及税收历史资料,按税种、项目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分析,通过动态分析对比,掌握各税种收入增减变化因素,了解税收政策执行对收入的影响程度,找出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四、各级税政管理部门根据所负责的税种管理职能,按季或按月向上级地税机关上报本地分税种、分项目、分行业或重大政策实施税收收入影响的分析报告。
第四章 税源监控管理
十五、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根据税源结构、经济类型、项目、行业特点选择重点税源户为税源监控重点,做好税款入库、重大税源变化的分析工作,对税源减幅较大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建立预警制度。
十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定期进行分税种信息资料调查工作,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税收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税收信息和纳税人经营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登记,收集、整理税收相关资料,实施跟踪管理。
十七、建立税收信息资料报表报送制度,按要求认真填报各项税政工作信息资料统计报表,并附具体的分析说明。
十八、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工商、国税、建设(房管、规划)、交通(运管、稽征)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结构变化情况。
第五章 征收管理
十九、认真做好纳税人的税种、税目、税率的审定工作。
二十、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单项税种、行业、项目管理需要,参与制定
征管流程。
二十一、税政管理部门参与规范单项税种征收过程中的表、证、单、书,根据职责重点规范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资料、统一申报内容。
二十二、税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制定纳税评估参数、指标,配合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推行纳税评估。
二十三、认真总结本辖区基层地税机关在实际
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分税种、分行业地方税
征管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十四、加强跨区域的税收征收协调工作。制定跨区域经营(施工)的税收监控措施,对本辖区内的税收
征管,依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征收的原则规范对跨区域地方税收的
征管。
第六章 检查管理
二十五、税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需要选择年度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全面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税种、分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需求,提交有关部门统一下达。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专题报告。
二十六、加强地税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统一做好检查方案、实施和总结,涉及重大案件的检查,由稽查部门负责,税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把好政策关。
第七章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二十七、要切实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截留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根据权限范围,分税种、行业制定减免税申请、上报、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二十九、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审批或上报。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批决定及时批复申报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三十、严格审批程序,一律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需要进行审批的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