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25 鲁地税函〔200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落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纳税人享受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规定附送相关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备案表放到地税网站,以方便纳税人下载,格式详见附件一)。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其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备案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其相应栏次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由备案机关留存,其余备案表退回主管地税机关,其中一份交纳税人据此进行纳税申报;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逐户制发《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