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164号 2009-12-11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省局(
个人所得税处)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采取按年批量打印和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单张开具分为单张打印和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 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年度结束,地税部门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送达的行为。
第六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扣缴单位数据认定→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 年度结束后,省局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 扣缴单位和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
(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
(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三)无法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
(五)虚构的纳税人;
(六)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
(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八)其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 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和区县地税部门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 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 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张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打印。
手工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区县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须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附件一);
(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
(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和纳税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
第十七条 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