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2 鲁地税函〔200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确保防伪用品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地税系统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加工和供应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票防伪用品的范围
发票防伪用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水印纸张、荧光油墨等具有防伪措施及性能的用品。
二、发票防伪用品的生产
发票防伪用纸和油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三、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和供应
(一)发票防伪用品实行专供制度。水印纸及专用荧光由墨由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代省局采购、供应;无碳防伪水印纸由烟台银宝实业公司负责加工、供应。未经省局批准,严禁各市地及其发展承印企业自行向其他厂家采购发票防伪用品。
(二)发票防伪用品实行订购制度。订购防伪用品时,必须由市、地地税机关据实填开《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防伪用品订购单》(以下简称《订购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订贝勾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具市、地地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供货联,供货单位凭此供货;第三联:购货联,使用单位留存;第四联:报查联,市、地每半年后十日内报送省局。《订购单》各联至少保存三年,省局将不定期抽查核对。
四、发票防伪用品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