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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10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50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于1994年4月以[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现将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