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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8 青国税发〔2004〕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根据总局文件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91号),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准备,确保行政许可法如期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6项,涉及国税业务的为5项,分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简称指南及示范文本)。各单位应结合市局前期下发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文件(青国税发[2003]253号、青国税函[2004]97号等)继续加强学习和宣传,督促和保证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12366”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内容,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把握重点,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依法公示。7月1日前,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都应当在办税场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应当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同时也应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媒介进行公示。其中,示范文本由各局自行填写有关内容后再公示。市局将统一在内外网站、税务公报(青岛财经日报)及其他公共传媒进行公示。

(二)一窗对外。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高效、便民,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原则上可确定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送达各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该窗口应予以明显标识,注明“xx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

(三)本级实施、本级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坚持本级受理、本级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1、对依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文书受理的岗位按规定审查后,在有关文书(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