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协字第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1986-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马来西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将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执行中若干问题和条  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十条股息的第三款

该款是按马来西亚税法关于股息的征税规定列入的。马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不再征收任何税收。因此,该款首先明确对我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公司取得的股息,马方免除任何税收。此外,由于马来西亚对公司所得税是在取得所得年度的下一年征收,而股息是在取得所得的当年分配的,如果到征收年度适用税率发生变化,马方可以对公司应纳的公司所得税额进行调整,例如,在分配股息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而征收年度税率降为30%,在此情况下,则按征收年度的适用税率计征公司所得税,该项调整仅涉及对马来西亚居民公司的税收处理。

二、关于第十一条利息的第二款

该款中“批准的贷款”,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2章第1条规定,是指1972年1月1日或以后,为解决发展项目需要的资金或为发展项目购买主要设备而提供或发生的,并经部长批准的贷款或负债。据此,该款明确对我国居民按以上规定取得的利息,马方免征利息所得税。

三、关于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第七款

此款也是适用于马方的单方面条款。根据马来西亚电影影片租借法的规定,马对租借电影影片免征预提所得税。因此,虽然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影片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收入来源国缴纳15%的预提税,我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在马免予征税。

四、关于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二款

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中,列入了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饶让抵免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关于我方对马方的减免税优惠给予饶让抵免的规定。该款中,马方的减免税措施是指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54章A条、54章B条、60章A条、60章B条及附表7A和马来西亚1968年投资鼓励法第21章、第22章、第26章、第30章KA条及第3O章Q杂的规定(马方上述有关规定见附件译文)。

五、关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关于开始执行税收协定的时间,在我国是协定生效后的次年1月l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马来西亚是协定生效后下一个日历年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及以后的征税年征收的马来西亚税收。虽然双方在写法上不同,但所指都是同一年度的所得,例如,如果协定于1986年生效,在我国适用于1987年五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马来西亚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及以后的征税年所征收的税收。按马来西亚税法规定,1988年l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收系对1987年的所得征的税。因此协定适用的时间对双方是相同的。

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终止条款同生效的写法一致,可比照办理。



附件:马来西亚所得税法、投资鼓励法有关优惠规定的译文(参阅)资料

  

附件:   

  马来西亚所得税法的有关优惠条款译文(参阅资料)

     54A海运利润的免税
  (1)依照下列各项规定,当一个在征收年度的基年(即纳税年度——译注)是居民的人在马来西亚船上从事海上客运和货运时,对其从该经营活动取得的该征收年度的法定所得免予征税。   

  (2)在确定本项下一个人的所得时:
  (a)马来西亚船只可要求的投资优惠扣除只限于本条规定的免税所得,并且,该项扣除的余额不得在该人其它收入中扣除;

  (b)该人在任何年度经营马来西亚船只所发生的调整后的损失只能在本条款规定的免税所得中扣除,并且,该项损失的余额不得在该人其它收入中扣除。
  (3)下述规定适用于在马来西亚船上从事客、货运输的人:   

  (a)为本条目的,该人应保持一本单独记载从事该项业务从每条马来西亚船只取得的,或视为取得的收入账册;
  倘若该人发生了非直接属于马来西亚船只的费用,总局长可以划拨一笔数量相当于该船只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b)一俟马来西亚船只的一笔收入按本条规定免税,该收入额应记入免税账目的贷方。
  (c)当该人用其免税收入支付股息,在支付之日冲销该免税账目时,应将相当于该股息和冲销额中较小的数额,记入该账目借方;

  (d)任何在基期内从免税账目中支付、冲销或分配的股息均予免税。
  (e)当该股息分配给股东,并且该股东为一个公司时,由该持股公司付给其股东的任何股息,如果总局局长确信其支付的股息是来自免税股息,则应对这些股息免税;

  (f)108条不适用于该股息
  (4)该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总局局长指定的任何日期,随时提交有关第(3)款内各项账目的付本。   

  (5)虽然有本条上述条款规定,当总局局长认为:
  (a)该人已经免税的收入;或   

  (b)股东的免税股息(包括(3)款(e)项适用的由持股公司支付的股息),
  不应享受免税时,总局局长可以随时   

  (一)在必要情况下对该人或股东补征或加征该项税收,以期达到税收平衡;或
  (二)如果需要,指示该人将这笔款额记入其与第(3)款相一致的账目的借方;   

  假如根据本款发出的指示视为执行99条的征税通知。
  (6)为实施本条── “马来西亚船只”是指按1952年“商船运输条例”注册登记的通洋商船,不包括摆渡船、驳船、拖船、供应船、船员用船、汽艇、挖泥船、渔船或其它类似船只。
  “人”包括合伙企业。   

  “运送旅客或货物”是指由该人用自有马来西亚船只,包括用其租用的马来西亚船只,经营旅客、邮件、牲畜或货物的运输。
  54B(删略)   

  60A分入再保险——应纳税所得,降低税率及免税股息
  (1)(a)当承保人结合其它保险业务,开展分入再保险业务时,属于该分入再保险业务在其征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部分的数额,即它在承保人的征税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与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总收入部分在承保人的在征税年度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b)(a)款中确定的数额将作为承保人按第一章第I部分中第3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
  (2)一俟居民承保人(一个公司)在征税年度的基年的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按百分之五的税率支付所得税时——   

  (a)该收入净额(扣除税后)要记入贷方账目(该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b)第7A章的第5款(除了第(1)项外)和第6款可以适用,如同在这些款项中对任何免税的,或按第3款要求已被免税所得的说明是贷记免税账目所得的说明一样。   

  60B境外保险:应纳税所得,降低税率及免税股息
  (a)当承保人结合其它保险业务,开展境外保险业务时,属于该境外保险业务在其征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部分,在承保人的征税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与境外保险业务的总收入部分在承保人的在征税年度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b)(a)款中确定的数额将作为承保人按第一章第I部分中第(3)款规定,在该纳税年度境外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
  (2)一俟居民承保人(一个公司)在征税年度的基年的境外保险业务的应纳税所得按百分之五的税率付所得税时——   

  (a)该收入净额(扣除税后)要记入贷方账目(该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税目和有关公司);
  (b)第7A章的第5款(除了第(1)项外)和第6款可以适用,如同在这些款项中对任何免税的,或按第3款要求已被免税所得的说明是对贷记免税账目所得的说明一样。      60C当一个在纳税年度基年是居民的人在马来西亚或其它地方从事银行业时,他在该纳税年度基期从其营业取得的总收入及调整损益,及其在该纳税年度从营业取得的法定收入,可参照其无论在何处发生或得到的上述所得确定。
  7A章   

  (133A条)
  再投资补贴   

  1. 当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在纳税年度基年中为了批准项目,在该纳税年度基期发生了用于要在马使用的工厂、机器或其它设备的资本支出时,公司可在该纳税年度享有该项支出的25%的再投资补贴。
  2. 上述1款中涉及批准项目费用的补贴   

  (a)根据第4款规定,仅给予在纳税年度基期发生的费用;
  (b)不给予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超过七年发生的费用。   

  3. 当按1款规定在纳税年度给予公司补贴时,相当于补贴数额(或视情况相当于补贴总额)的公司该年度基期内调整收入免征该纳税年度税。
  4. 当公司在纳税年度基期从其营业中得到的调整收入为零或不足时,则不能或不能全部地给予公司按本章规定,在与包括该项营业的源泉有关年度的应得补贴,因此,虽有上述条款的规定,在这一年度不能给予的该项补贴,按本章规定,可以被视为在第一个连续纳税年度有营业调整收入的基期给予该公司的补贴,依此类推,直至公司得到了其应得的全部补贴为止。   

  5.(1)一俟按3项规定一项所得得到免税,该款项则贷记入由该公司为本款目的而保存的账目(本款和6款中的账目和公司分别指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2)当免税账目在有关公司按3款规定,从其已被免税的所得中付出股息日处于贷记时,相当于这些股息或该放款数额中的较少者应借记入免税账目。   

  (3)如果总局局长认为免税账目中的条目填写令人满意时,由有关公司股东接受的,按(2)款规定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数额,可以在持股人手中免税。
  (4)按2款规定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视为已付予有关公司的股东(或任何特别地位股东),其比例与该股东应得的记入借方的股息比例相同。   

  (5)直到局长认为不再有必要保留免税账目时,应局长送交给注册登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有关公司要交给局长一份由其确定截止日期的免税账目付本。
  (6)当   

  (a)股东通过从有关公司获取股息的方式得到款项;
  (b)该款项按(3)款要求免税;同时   

  (c)该股东为一家公司,
  由该持股公司付给其股东的股息可在这些股东手中免税,但是,局长得同意付出的股息是从该款项支出的。   

  (7)108条不适用于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或其中部门,或按(6)款规定免税的股息或其中部分。
  6. 虽有本章其它条款规定,当局长认为按3款规定免税的有关公司所得或按5款规定在股东手中免税的股息不应免税时,他可以在给予免税的纳税年度终止以后的12年内任何时间,对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人收取加增金额,用以平衡从免税中取得的收益,或根据情况,使有关公司将该款项借记入免税账目。   

  7.(1)本章不适用于下列公司
  (a)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或以后结束减税期的公司;或(b)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结束减税期的公司,同时,在2(a)款中所指的资本费用发生在减税期结束日以后的三年时间以内。   

  (2)在本款中,减税期意为按照一九六八年投资鼓励法第5条规定,一个公司已得到先行行业证明,或按照12A或12B条规定已被批准的减税期;或者指当公司按照该法规26条规定,发生的资本费用可以得到投资税收抵免时的期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8. 在本章中,“批准项目”意为:   

  (a)公司扩大其目前营业所进行的制造或加工产品项目,并且,按照一九七五年工业协调法案由贸易工业部长批准。或者,
  (b)按照该法案的有关扩大规定,并不需要批准或进一步批准的,公司扩大其目前营业所进行的制造或加工产品项目。   

  马来西亚投资鼓励法译文(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免除所得税   

  一、当按第二十章规定的报表已按照所得税法第九十七章的规定,成为最终的和准确无误的,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该报表所标明的金额应免予征税。
  二、在按第二十章规定的报表已成为最终的和准确的之前,如果总局长认为合适,亦可宣布该报表标明金额的全部或某一特定部分无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项宣布所涉及的那部分金额,按照所得税法应免予征税。   

  第二十二条 免征某些股息的所得税
  一、一旦对一个优先发展行业公司的任何所得数额根据第二十一章已经给予免税,则此数额应记入该公司为本章目的保留的账目的贷方(本章和第二十四章所指的账目和公司分别简称免税账目和有关公司)。   

  二、在有关公司从其按照第二十一章规定给予免税的收入中支付股息之日,免税账目处于贷记时,相当于这些股息或该项赊账中的较小数额者要记入免税账目的借方。
  三、如果总局长对于免税账目中的借方分录感到满章,由有关公司的股东接受的,按第二款要求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该项股息数额,应根据所得税法对该股东免税。   

  四、任何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借记入免税账目的股息,应视为已付给有关公司的股东(或其他特定种类的股东),其付给比例与该股东应得的产生借项的股息支付比例相同。
  五、在总局长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存免税账目之前,有关公司应在总局送给公司注册办公室书面通知的任何时候,提供一份按其要求截止日期的免税账目付本。   

  六、当:
  (一)当股东以股息方式从有关公司得到一笔金额;   

  (二)该金额按前述各项规定免除税收;以及
  (三)该股东为一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