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26 鲁地税征字〔1994〕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押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押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发票监制章押金的管理,确保该项资金的完整和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发票监制章押金的目的
收取发票监制章押金,是加强发票监制章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发票承印企业建立健全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提高发票承印企业领导和生产工人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责任心,防止发票监制章的流失,切实保证其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地遏制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监制章押金收取方法
发票监制章押金是向发票承印企业收取的,由各发票承印企业于每次到听在地市、地地方税务局购领发票监制章时,直接向市、地地方税务局
征管科(处)缴纳,市、地地税局开具收取押金收据。监制章押金具体数额,由市、地税务局确定。
三、监制章押金的管理、使用
监制章押金统一由市、地地方税务局
征管科(处)管理,主要用于对不按有关规定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的处罚以及年度返还,不得挪作他用。
(一)监制章押金的返还
年终检查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承印企业,退还该年度已报损的监制章押金:
1.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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