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6-04 沪税外〔1994〕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115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本市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企业
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可以申请退还因税负增加多缴的税款。
对于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规定前,其增加的税负暂不办理退税。
二、退税期限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内(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的税款。“五年”是指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于1985年8月1日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期为自1985年8月1日至1995年7月31日止,1994年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批准其延长经营至1999年7月31日止,原该企业退税期限应为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如该企业是1993年底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延长经营至1999年7月31日止,则该企业退税期限应为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多缴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而多缴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
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税流字[1989]112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
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有关税收条例规定的当年全部应税业务,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多缴税款。
对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应据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及当年累计已退补税款逐季或逐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季(月)预退(补)税款=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净额
其中: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当年累计缴纳税款-当年按工商统一税计算累计税款
(“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大于或等于零)
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净额=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当年累计已预补缴税款
〔当“当季(月)预退(补)税款”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即为退税,结果为负数时,即为补税〕。
四、应退
增值税税款与应退
消费税税款分别计算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
增值税,又缴纳
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税款或
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
增值税和
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
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增值税和
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
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增值税和
消费税税款总额
五、进口货物由于税负增加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经市外资委、市科委批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报我局,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六、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在计算企业退税时,应将销售上述不予退税货物缴纳的税款与销售可退税货物缴纳的税款予以划清,依照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对销售上述不予退税货物计算
增值税税款时其进项税额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不予退税货物进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当期销售不予退税货物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其中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政策下达前也应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七、退税时间
多缴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