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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30 鲁地税函〔2004〕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使用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发票清单信息,原山东省海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