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1 赣地税发〔1997〕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国贯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开采的方针,加强我省
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附《资源锐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开采《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
资源税。
(二)适用单位税额: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天然石英矿:包括建筑用矿(含江砂、河砂、山砂等),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0.5元/立方米。
(2)粘土:包括砖瓦用粘土,铸型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0.5元/立方米。
(3)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红石、鹅卵石等,1元/立方米。
(4)辉绿岩、砚石、玄武石,1元/立方米。
(5)矿泉水,2元/吨。
标准为1元/吨或立方米。
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1)离子型稀土,2元/吨。
(2)铀矿,1元/吨。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适用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1元/吨。
二、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其
矿山未列入《几个主要品种的
矿山资源等级表》的适用单位税额。
1、铁矿石
(1)入选露天矿 11元/吨
(2)入选地下矿 7元/吨
(3)入炉露天矿 15元/吨
(4)入炉地下矿 12元/吨
2、铜矿石 1.2元/吨
3、铜锌矿石 3元/吨
4、铝土矿 20元/吨
5、钨矿石.5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