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按比例扣除销售费用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各油(气)田发生的销售费用项目标准不一致,个别油(气)田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与按比例计算出的数额差异较大,尚难确定一个既符合各油(气)田实际又能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