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3〕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土择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26号
)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规定的自主选择就业,而不由地方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下简称“军转个体经营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个体经营”即:“个体工商户”,是指雇员、学徒人数不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安置军转干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