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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25 青国税函〔2005〕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条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123号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清理整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只能开具给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向商业企业、其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月开票总额,实行限额控制。对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且不能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供货人(不含居民个人),规定每一供货人销售给同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废旧物资,每月累计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对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该供货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和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4%征收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每月累计销售给同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废旧物资,其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居民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时需提供所销售的废旧物资品名、数量、废旧物资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方能对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开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