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9 鲁地税函〔200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填开质量,避免因填票不规范造成稽核比对不符的现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
)以及《货运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货运发票》开具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打代码、机打号码填写问题。填写内容必须与《货运发票》上印制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内容一致。
二、关于机器编号、税控码填写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精神,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上述项目可暂不填写。
三、关于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填写问题。上述栏目应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第二行填写其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长度必须是15位或18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长度,县级税务机关为7位,基层分局(税务所)为9位。
四、关于
运输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开票人根据开具软件设定的项目选择填列。
五、关于其他项目及金额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开的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开票人根据实际费用情况选择填列。
六、关于备注栏的填写问题。本栏目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牌号等内容。
七、关于代开票单位及代码填写问题。本栏目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填写对应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必须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代开单位为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的,代码长度必须是7位;主管地税机关为分局或税务所的,代码长度必须是9位。
八、关于代开票扣缴税额、税率和完税凭证号码填写问题。按照程序设定,本栏目必须填写完整后才能开具《货运发票》。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率和扣缴的税额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