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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05 赣国税发〔1998〕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成品油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登记。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加油站)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加油站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向国税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 纳税申报。加油站应按实际销售数量和收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十日前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书面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3)发票使用明细表;(4)税务部门根据征管要求,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税款征收。根据加油站的具体情况,税款征收分别实行“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分期查表核实征收”:“查票核实征收”等办法……

  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加油站,采用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办法,即:一方面要求健全财会核算,实行“查帐”核税;另一方面实行“检查加油数码表,测定收入,核实应纳税款”。查帐应纳税款多于查表应纳税款的,按查帐应纳税款征收;否则按查表应纳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