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1 鲁国税征〔199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全省税务代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和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现结合我省情况,对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和取缔非法代理机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对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机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取得。因此,在我省境内,凡未经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
1、机构脱钩由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并解除挂靠关系。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国税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月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国税机关办理提前退休或离职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愿意返回国税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其它人员,应一律留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其人事档案均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财务脱钩财务脱钩的基准日为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作组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国税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
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凡冠以国税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国税机关分开,不准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和审批
国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脱钩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各市地国税局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材料进行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次清理整顿要着重检查纠正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强制代理问题。税务代理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代理。凡发现实行强制代理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超标准收费问题。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费的,要责令其退还多收费用;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制度不健全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
4、服务质量差问题,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代理,通过整顿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税务代理为名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人员脱钩的有关政策规定
1、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2、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国税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原任免机关签订协议,由任免机关保留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的数额向国税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原任免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经批准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需报省局备案。
3、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三、财务脱钩的有关处理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财产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有关财产处置的各项工作。
(一)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1、资产清查。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对固定资产应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完好程度;对清查基准日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按项目逐一进行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并逐一检查核实,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机关借款、贷款而形成的负债,要单独进行登记,明晰债务、债权关系。资产清查结束后,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出具财产清查情况报告。
2、财务审计。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收支中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3、产权界定。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根据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并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