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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1                           鲁地税函〔200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济南铁路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把我省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监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适用范围凡经铁路局客运营销主管部门批准,采用计算机终端联网(包括电话终端定票)
  发售车站或铁路局公共网客票的代理售票点,直接销售客票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使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票样附后),《定额发票》是代理售票点销售铁路客票收取服务费使用的惟一合法票据,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可代替。
  二、发票票样《定额发票》为单张两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规格为120MM×;50MM(其中,发票联的规格为85MM×;50MM),每份发票的面额为伍元,发票为订本式,每本100份。
  三、发票印制《定额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