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30 赣国税发〔1998〕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进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1月l日起,同新企业一样,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规范全省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税方式的选择
新、老企业对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选择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章后,呈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于退税的计算公式
(一)一般贸易方式:
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2、“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
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
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征税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退税税率
2、“免、抵、退”方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本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三、关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先征后退”税方式的申报
出口企业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在下列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征税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1、购进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存根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经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与退税申报表核对后退回企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本月有已缴增值税的,应提供主管县(市)局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发票;
8、属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远期收汇证明;
10、出口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