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31 鲁国税流[2000]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
增值税的管理,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的生产发展,现就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产建材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饲料产品的工业企业,要求有关技术检测鉴定部门为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现场抽样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国税机关,当地县级国税机关要派员现场监督,并履行签章手续。今后凡未经由当地县级国税机关派员现场监督抽样并履行签章手续的,国税部门不予办理免税报批手续。
二、有关技术检测鉴定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的范围是指企业生产的掺加废渣的建材产品(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的范围是指单一大宗饲料(不包括非专业饲料企业生产的糠麸、酒糟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