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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14                                                                                青国税发〔2005〕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是总局推行税收精细化治税思想,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在7月底前完成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和对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的培训工作,探索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车辆税收管理的质量。

二、 工作组织与部门职责分工

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人工采集相关信息、利用软盘和网络传递信息、通过人工或电脑比对信息,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一)强化部门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比对

1、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市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现有“平安税务”等工作平台,密切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定期相互交换征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2、各税源管理局要根据市局下发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清分比对信息,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机动车生产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

3、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信息中心应根据工作职责,协调做好信息采集、传递及使用工作,确保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4、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联系同级地方税务局,按市局与地税部门联系确定的方式,协助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采集交换工作。

(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暂按如下职责分工

1、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政策贯彻、组织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协调实施工作。各基层局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政策贯彻、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

2、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集中、处理、上传、清分、下载、交换使用和技术保障工作。

3、市稽查局负责对全市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中涉税案件查处指导和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市稽查局及各基层局管理一科(处)负责本辖区涉税案件查处工作,五市征管科和市内八区管理一科(处)牵头本辖区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要求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随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附加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