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9 鲁国税流二〔199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加强酒类产品
消费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列入重点管理名单的企业,各地要将1996年度及今年第一季度计税价格执行情况及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酒类产品要按管理体制和权限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附件:加强酒类产品
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要求,促进公平竞争,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
消费税税基,现就酒类产品
消费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酒类产品计税价格的管理
1、管理范围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消费税的“酒及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凡与酒类产品经销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均纳入重点管理范围之内。
2、管理内容
“酒及酒精”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酒及酒精”的计税价格。
关联企业是指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