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487号 2006-10-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第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第四条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鉴于所得税管理的有关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省地方税务局暂授权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为方便企业,简化程序,结合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明确规定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若纳税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以后年度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三)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由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的,如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