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24 鲁国税流[199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加强对加油站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国务院近期部署的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省局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加油站税控计价器尚未推行前,我省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实行铅封的办法,防止随意调整加油机计量计数器,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各市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7月底前,各市地应按办法规定手续,完成对当地加油站的加装铅封工作。办法中涉及有关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格内容,以满足工作需要。8月10日前各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工作中遇到的间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行业的
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销售和批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使用的加油机是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显示和储存的加油数量是国税机关审核计税销售额,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的重要依据。各地国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检查并铅封,以确保计量准确和累计加油数量的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