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02 鲁地税所字〔1996〕第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税局、供销社:
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19号,明确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优惠政策,为切实解决基层供销社的实际困难,把基层供销社更好地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经济中心,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供字[1996]31号)。为更好地贯彻这些政策规定,加强
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用削价准备金弥补基层社亏损问题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19号)规定精神,制定由县联合社调剂使用盈利企业的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基层社亏损的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各县市(区)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地地税部门备案,各市、地地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管理办法中不合理的规定,要责令其及时纠正。
二、关于以县联合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试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