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06 鲁地税三字〔199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完善征管基础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使车船使用税征管力度明显加大。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最近一段时间,有些乡镇由于对税收政策宣传的不广泛、不全面、不深透,工作方法简单,加之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在征收车船使用税,特别是在征收农村拖拉机、农用运输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时,采取按车辆平均摊派税款,不分拖拉机载重吨位的大小和实际运营情况,一律按统一的定额征收,还有的打着征收
车船税的名义,搭车收取其他规费,引发了多起农民群众到省里上访。同时,某些地方存在征管措施不完善,税源控管不力的情况,出现了税源流失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避免继续发生上述类似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农村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省广大农村的各种运输车辆逐年增多,为车船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提供了税源。但是,由于农村车辆数量多,分布广,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且车辆类型、作业范围、运营情况不一,加之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使农村车辆的管理成为我省车船使用税征管的难点。征收农村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广大农民纳税义务的实现,关系到农民经济负担问题。因此,在农村征收车船使用税,既是一项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农村的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二、积极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村车辆情况复杂,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薄弱,农民纳税意识需进下提高。各地区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期间,要针对农村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形式,将车船使用税纳税车辆种类、计税标准、每年税额、纳税期限及处罚措施等有关规定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车船使用税税负较低,只要做好工作,相信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法规。各地在对农村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