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13 赣地税发〔2006〕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营业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条件和备案类项目(略)
2、地方税收涉税审批表样(略)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 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 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1、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为报批类减免项目。
3、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具体见附件一)。
4、财产行为税:对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第四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分税种按下列权限执行:
1、营业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属于个体性质的税收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属于企业性质的税收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省财政厅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200万元(含)的,由主管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4、财产行为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第五章 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地方税收减免税申请备案表,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资料:
1、营业税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2、资源税类
向当地县(市、区)地方主管税务局提交的受灾损失情况统计表及申请报告。
3、企业所得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4、财产行为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