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6号 1994-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3]076号“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条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之前,仍按原流转税规定的,可以承受减免产品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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