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6-04-12 鲁地税发〔200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部分、第二条“(一)3”、“(二)3”、“(三)3”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税收扶持作用,积极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对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面对新世纪新阶段为实现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解决和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地税工作中去。
二、用好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1、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3、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