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2 鲁国税发〔200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到中国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管理,方便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5号、国税发[1996]65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协[1986]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签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范围、程序以及分工等问题重申或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签发证明的范围问题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从事下列经营项目,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签发证明:
(一)向中国境外投资;
(二)向中国境外公司或银行发放贷款;
(三)在中国境外银行存款;
(四)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外租用者使用;
(五)转让在中国境外的房屋(建设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向中国境外公司提供在中国境外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
(七)在中国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依据中国政府与其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
二、关于签发证明的分工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签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涉外税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归属国税局管理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的证明签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以上国税局的所得税管理机构或所得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已签发的证明,应统一加盖县(市、区)以上国税局公章。
三、关于证明的签发程序问题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申请签发证明,应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交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