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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8 赣地税发〔200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扣押、查封”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三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地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XXX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略)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略)

3、XXX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略)

4、欠税公告报告表(一)、(二)(略)

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地税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六)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二章 欠税登记

  第四条 主管地税分局对欠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欠税登记,建立《欠税登记台帐》。《欠税登记台帐》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欠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及地税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对于发生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主管地税分局应向其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同时制作《地税文书送达回证》,并将已掌握的欠税人的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对于在欠税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管地税分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

  第三章 欠税管理

  第六条 发生关停、“空壳”企业欠缴(呆帐)税金的,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办法进行,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申请转为“关停”、“空壳”的欠缴税金或呆账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所属设区市地税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逐级报省地税局征管处进行确认。核销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七条 为了严格控制新欠的发生,要加强纳税申报工作。按照税法规定如期真实地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各级地税机关均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制度。地税机关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第九条 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摸清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条 加强欠税催缴工作。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地税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地税机关应征尽征。

  第十二条 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地税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可以责成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十六条 纳税担保人为欠税人提供担保的,或欠税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求了解其欠税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对在半年内未全部缴清上年度所欠税款的纳税人,取消其评定A级信用等级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行以票控税,主管地税机关对欠税人可以限售发票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发票的正常供应。

  第四章 欠税公告

  第二十条 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为欠税公告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地税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二十四条 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高补缴计划的,可以暂缓公告。

  第二十五条 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

  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在每季末10天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分别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上报。上报的格式按本办法所列附表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