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5-20
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具名发票)的印制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具名发票印制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门票、公路汽车客票及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或发票使用量较大(指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并且申请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