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抵扣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6 鲁国税流〔199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酒类产品
消费税征收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强抵扣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
消费税管理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抵扣外购酒和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抵扣外购酒和酒精产品已纳
消费税的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094号、
国税发〔1997〕84号通知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的白酒等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的
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酒及酒精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对从商业企业购进的酒及酒精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二、外购酒及酒精的财务管理
外购酒及酒精在帐务上要单独核算,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在“原材料”科目下单设“外购粮食白酒”、“外购薯类白酒”、“外购其他酒”、“外购酒精”,等明细科目,并划分清楚是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购进。在外购酒及酒精的出入库及生产领用环节,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原材料出入库及生产领用制度,使用规范的出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