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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8 鲁国税流〔199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