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总局对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发现在
增值税管理中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地区比较突出,已发现个别地区利用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政策偷骗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严重案件;二是
增值税申报异常的情况较为严重,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两项之和全年累计为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全年零税企业)在各地均占有较高的比重;三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以下简称超标未认定)。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
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
增值税管理水平,总局决定对上述问题开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组织
此次核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总局将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核查的对象
(一)农业产品
1.各省工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5的前25户。
2.各省商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5的前25户。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二)废旧物资
1.各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免税货物销售额*5的前25户。
2.各省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5的前25户。
3.全国申请抵扣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比对异常,且涉及税额*5的前1000户。
前1、2类核查对象,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第3类核查对象,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
(三)零税申报
各省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四)超标未认定
各省2005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入标准+截止到2006年4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总局信息中心将通过税务系统内网FTP服务器方式将企业明细数据分省存放,各地信息中心通过本省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到FTP服务器自行下载本省数据,提供给流转税等业务部门。FTP地址为130.9.1.101.
三、核查的重点与方法
对前三类纳税人,重点核查其2005年的涉税情况,核查中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要追溯到以前年度,一查到底。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照核查重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约谈、实地核查等各种有效方法开展核查。
(一)农业产品
1.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二)废旧物资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出售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8)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2.用废企业
(1)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
(2)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3)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5)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6)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7)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8)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9)纳税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