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0 国税发〔200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
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
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
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策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3),“增值税—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6)。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
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2.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
5.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
6.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报表
附件1: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推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国有中央企业
112国有地方企业
120集体企业
121城镇集体企业
122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81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83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附件2: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度合计数为2000万以上的工商企业均应填报此表。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为年度实交营业税税额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03、04表,见附件3,4,5,6)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其中,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小数位数。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1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共60项指标,数据应为企业当月发生数或期初、期末余额数。对既可从纳税申报表取数又可从会计报表或账户取数的指标,当两种方法所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且行)项目,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项目,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3.“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4.“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0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5行或第6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转入本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5.“其中:应交消费税”(5行)、“应交资源税”(6行)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行)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会计账户的明细账户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资源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
6.“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商品)销售收入”(1行)减去“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和“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后的余额填写。
7.“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
8.“管理费用”(10行)项目,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管理费用”行本月数填写。
9.“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10.“营业利润”(12行)项目,为本表“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0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数据的差额。
11.“利润总额”(13行)项目,应以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一栏数据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号反映。
12.“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项目,是指应缴纳增值税产品(商品)的销售额,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项税额,但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栏“应税销售额”指标“合计”项数据填写。
13.“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15行)项目,是指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可按纳税申报表第(9行)数据填写。
14.“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6行)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第8行“免税货物”本月销售额数据填写。
15.“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17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16.“本期进项税额”(1行)项目,是本表“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已征税额”(1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25行)各行指标数据之和。
17.“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额”(19行)项目,指企业在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栏的部分。应按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栏“抵扣税额”指标本月数填写。也可按照“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本月发生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析填写。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也应在本项目中反映。
18.“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20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25行)各行指标,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适用17%税率至4%征收率的“本期进项税发生额”数据填写。
19.“本期进项税转出额”(26行)项目,根据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栏本月发生数填写,或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第(12行)各栏数据的合计数填写。
20.“本期进项税净额”(27行)项目,按照本表“本期进项税额”(18行)减去“本期进项税转出额”(26行)后的余额填写。
21.“上期留抵税额”(28行)项目,指上月末尚末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2行)本月数填写。
22.“本期销项税额”(29行)项目,应为本表“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30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3行)各行数据之和。
23.“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30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7%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7%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4.“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31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3%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木含适用13%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5.“适用6%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2行)和“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3行)的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栏6%和4%征收率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6%或4%征收率的销货退回浙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6.“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实际抵扣税额”行的合计数填写。本项目已包含本期实际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27.“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35行)项目,按本表“本期销项税额”(29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后的余额填写。
28.“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36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可根据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填写。
29.“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37行)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35行)和“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36行)的合计数。
30.“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38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度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31.“期末未交增值税税额”(39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17行)加上“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37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38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增值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32.“期末留抵税额”(40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上期留抵税额”(28行)与‘本期进项税净额”(27行)之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后的余额填写。
33.“本期实交消费税税额”(41行)、“其中:代扣代缴消费税”(42行)、“本期实交资源税税额”(43行)和“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税额”(44行)项目,分别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包括清理前或欠税额和当月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分别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和“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34.“其中:代扣代缴消费税”(42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消费税额。
35.“期本企业资产总额”(45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行“期末数”填写。
36.“其中:应收账款”(4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应收账款”行“期末数”填写。
37.“银行存款”(47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38.“期末企业负债总额”(48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合计”和“长期负债合计”两行的“期末数”填写。
39.“应付账款”(49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应付账款”行“期末数”填写。
40.“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50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行“期末数”填写。
41.“期末固定资产原值”(51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固定资产原价”行“期末数”填写。
42.“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账户“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账户借万余额填写。
43.“累计折旧”(5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行“期末数”填写。
44.“其中:本期折旧”(5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本月内计提的折旧额填列。
45.“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55行)项目,应根据上报统计局的B202报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相应的口径填写。
46.“工资总额”(56行)项目,应按企业“应付工资”账户本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47.“查补前期税款”(57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各种应交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48.“其中:增值税”(58行)、“消费税”(59行),“企业所得税”(60行)是指查补